关于第22484566号“uLabsN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LabsNano 22484566

阅读:132866 2018-05-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4566号“uLabs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整体无含义,并未对商品的质量及技术特点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及…

  申请人: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4566号“uLabs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整体无含义,并未对商品的质量及技术特点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及技术特点产生误认。二、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网络搜索“NANO”的截图、含有“NANO”的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档案信息、所获荣誉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Nano”,“NANO”可译为“纳米”,若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纳米技术”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质量、检测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此外,商标注册审查及评审案件的审理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84566号“uLabsN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LabsNano 224845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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