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17919号“随享•家+THOUGHTS OF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随享•家+THOUGHTS OF HOME及图 21317919

阅读:139319 2018-05-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颐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317919号“随享•家+THOUGHTS OF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29486号“随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

  申请人:颐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317919号“随享•家+THOUGHTS OF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29486号“随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苏打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水;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随享 家”、外文“THOUGHTS OF HOME”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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