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优尚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德士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61934号“来个苹果”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347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7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人为世界知名的服装生产企业,在国内外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原异议人第148002号“萍果牌”商标、第813677号“tex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苹果”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明显的恶意,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185417号“苹果店”商标、第3185415号“萍果店”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档案、网页信息、店铺明细表及相关判决、裁定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185417号“苹果店”商标、第3185415号“萍果店”商标、第3185413号“APPLE SHOP texwood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
2、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在第25类衣服、服装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三、四、五,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均已得以体现,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汉字“来个苹果”构成,与引证商标三“苹果店”、引证商标四“萍果店”、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英文“APPLE SHOP texwood ”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被异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过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三、四、五,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上述规定进行评述。
本案中,虽然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经过使用在衣服、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于上述商品上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被异议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