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76466号“燕阳天 YANYANGT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116078号“燕扬天 YANYA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24028号“燕扬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燕阳天”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燕扬天”、引证商标二“燕扬天”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