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81027号“英雄世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英雄世纪 22481027

阅读:20453 2018-05-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费恩莱斯健身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1027号“英雄世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创造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44275号“世纪英雄SHIJIYINGXIONG”商标、第1653188号…

  申请人:费恩莱斯健身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1027号“英雄世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创造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44275号“世纪英雄SHIJIYINGXIONG”商标、第1653188号“英雄世家YinGXionGShijiA”商标、第11415956号“英邦世纪YINGBANGSHIJ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根据《商标近似审查标准》的规定及以往的评审案例,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英雄世纪”,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世纪英雄”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隔离观察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英雄世家”、“英邦世纪”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案件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81027号“英雄世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英雄世纪 224810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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