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0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96949号“好利来 HOLILAND H”商标、第9403247号图形商标、第10556209号图形商标、第9842454号“宏业生化HONGYESHENGHUA”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