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9600号“GLOBAL GOLF环球高尔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LOBAL GOLF环球高尔夫 5939600

阅读:92448 2018-05-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视界高尔夫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39600号“GLOBAL GOLF环球高尔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207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视界高尔夫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39600号“GLOBAL GOLF环球高尔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207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进行了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被申请人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经连续三年没有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复审商标在百度上的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委对商标局第5939600号“GLOBAL GOLF环球高尔夫”注册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3、《销售合同》;

  4、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5、《委托加工合同》;

  6、广州景祥皮具有限公司与武汉奇祥商贸有限公司签的《销售合同》;

  7、宣传画册。

  我委已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6项)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1、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与实际情况不符,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等均不认可。2、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时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企业基本信息;

  3、有关停用手工发票的报道。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美国高尔夫协会资产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3月20日止。后经商标局核准于2017年10月13日转让给广州视界高尔夫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经评审我委认为,被申请人虽提交了证据1、2其分别与武汉奇祥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景祥皮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授权书及许可合同,但上述许可使用授权书及许可合同仅能证明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效使用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销售合同》中显示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仅作为赠品或内部销售,其与证据4对应的手工发票并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在中国境内公开销售,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5广州景祥皮具有限公司与鹤山市车轮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合同是否在指定期间内确已实际履行;证据6广州景祥皮具有限公司与武汉奇祥商贸有限公司签的《销售合同》在缺乏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前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7宣传画册未显示形成时间,系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综合被申请人上述在案证据,并未形成一个可以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在无实际销售合同、交易信息等客观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939600号“GLOBAL GOLF环球高尔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LOBAL GOLF环球高尔夫 59396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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