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特斯拉网络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硕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52332号“翼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1332028号“翼龙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86307号“翼龙贷ELOANC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03893号“翼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6703894号“翼龙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申请在先的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翼龙”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翼龙贷”,引证商标三“翼龙”以及引证商标四“翼龙金服”均含有主要识别文字“翼龙”。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