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珩森绣花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65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34912号“南国匠人 SOUTHERN ARTI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使用证据: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商标查询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指代事物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