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12157号“百脑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脑会及图 22412157

阅读:84421 2018-05-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北脑慧商务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2157号“百脑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9815号“百脑汇”商标、第5265444号“百脑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

  申请人:北京北脑慧商务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2157号“百脑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9815号“百脑汇”商标、第5265444号“百脑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百脑会”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百脑会”为其显著认读部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百脑会”与引证商标一、二“百脑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12157号“百脑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脑会及图 224121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4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