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勃鸿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0795号“普澜德利 Prandel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j申请商标与第15028467号“中联富地及图”商标、第777024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