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妙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812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456473号“mine wi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14672号“恒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门、座椅、软垫、软木工艺品、非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软木工艺品、家具门、窗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非金属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