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乐享奇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0167号“乐享其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其他类别已成功注册了“乐享其约”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5465799号“乐享其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其他类别的“乐享其约”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乐享其约”与引证商标“乐享其城”仅末字不同,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