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浦江涵萍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10380号“涵萍水晶 Hanping crys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16586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颜色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