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买糖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91726号“买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仅仅是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服务的名称和标志,与“糖”无任何关联,使用在42类服务上并不会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买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智慧营造、全域旅游、智慧景区、特色小镇解决方案;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为纯文字商标“买糖”,但其使用在“城市规划”等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