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澳利坚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澳瑞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1日对第17128076号“AURI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摹仿了第1388286号“AURI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在相同的市场中使用,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引证商标是申请人花费大量心血,长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立起来的品牌,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有意复制、抢注申请人的知名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注册在先的权利,是一种恶意行为。争议商标已产生众多不良后果。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等法律法规。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商标2014-2016年经济指标及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表和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证明。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粘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活页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粘土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活页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欺骗性,也不具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含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并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存在妨碍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