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米茄工业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1301号“OME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6590号“OMEGA及图”商标及国际注册第614933号“OME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及翻译件的复印件。
我委认为,基于商标权利人对其商标专用权的自主处分,在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的前提下,我委对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