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鼎加弘思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2251号“TEA 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TEA”不是显著识别部分,“NOW”是显著识别部分。二、中国人对“茶”的概念理解已突破了“茶”本身。三、申请商标不是欺骗性语言,更不可能因为这些语言使消费者误认进而选择错误的品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注册的标志。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54608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清饮料;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乳清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EA NOW”全包含引证商标“NOW”,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TEA NOW”中含有的“TEA”,译为“茶”,使用在非“茶”相关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