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深国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73616号“海纳百川 HAI NA BAI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1641699号“海纳百川 HAI NA BAI CHUAN”商标在“抵押贷款;公积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