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栋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花肌粹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4日对第14295372号“植粹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公司,早在2011年申请注册了第9637888号“植萃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已经长期广泛使用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相关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3、申请人的科技园、办公室、研发中心、生产车间、研发生产机器及仓库的照片;4、申请人的官方网站页面;5、申请人获得的部分专利证书;6、申请人获得其他荣誉证书;7、官网产品销售照片;8、相关网站上开设的旗舰店页面;9、淘宝关于“植萃集”搜索页面节选;10、现代汉语对“粹”、“萃”的解释。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5年4月27日驳回在“洗面奶;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上的注册,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后于2016年11月10日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