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巧儿宜(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0418号“whi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96256号“旋转TU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且两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具有关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极具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whirl”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旋转TURNING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