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酷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4982号“欧斐尔+OF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65165号“欧菲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35695号“欧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欧斐尔O'Fir”与引证商标一“欧菲尔”、引证商标二“欧斐”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欧斐尔”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泡、电炉、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灯泡、电热水器、饮水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