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77225号“居家夫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居家夫人 21977225

阅读:54843 2018-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阳江市居家夫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77225号“居家夫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48349号“居家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

  申请人:阳江市居家夫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77225号“居家夫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48349号“居家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相关公众能够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天猫网页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居家夫人JU JIA FUREN”与引证商标“居家夫人”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居家夫人”与引证商标“居家夫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977225号“居家夫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居家夫人 219772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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