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834432号“鲁信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鲁信贷 11834432

阅读:162144 2018-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滨州市德仁慧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2日对第11834432号“鲁信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以金融…

  申请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滨州市德仁慧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2日对第11834432号“鲁信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以金融、投资和资本经营为主业的综合性投资控股集团,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鲁信”商标在金融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第4218302号“鲁信LU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其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上的知名度自然延伸至第42类包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等相关服务项目上。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人在先注册第7423993号“鲁信LU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当事人同处山东省内,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明显,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鲁信贷”中的“贷”为申请人行业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企业字号“鲁信”,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商标注册信息及授权使用合同;

  2、申请人“鲁信”品牌经济指标排名、广告宣传支出审计报告、所获荣誉等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贷款等服务以及第42类工程、工程绘图等服务上。至我委审理本案时,两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本案申请材料首页列明的引证商标还包括:第17142771号、第18828214A号,均注册在第42类服务上。两枚商标晚于争议商标提出申请注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基金投资等服务关联密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鲁信”商标在金融服务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鲁信贷”中的“贷”字含义易使相关公众与金融服务行业相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鲁信”作为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艺术品鉴定等服务项目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834432号“鲁信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鲁信贷 118344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17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