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汇德宝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韵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9352号“清爽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2、申请人放弃对“消毒剂”商品提出复审申请。3、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15600号“清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卫生护垫、卫生棉条、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核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状态证据。
经审理查明:1、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消毒纸巾、卫生护垫、卫生棉条、卫生巾”(以下称复审商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911467号“清爽100”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