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40523号“靠谱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靠谱投 22640523

阅读:185905 2018-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靠谱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0523号“靠谱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品牌内涵,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699122号“靠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

  申请人:北京靠谱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0523号“靠谱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品牌内涵,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699122号“靠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非属于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其他商标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靠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靠谱投”使用在其指定的金融咨询等服务上,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指向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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