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靠谱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4104号“靠谱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品牌内涵,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331265号“靠谱保险及图”商标、第13056936号“靠谱汽车”商标、第15462077号“靠谱家居网coopo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其他商标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广告片制作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主要识读文字均为“靠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靠谱投”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传播策略咨询等各项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和品质的宣传描述,而非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指向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