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康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20960号“兔子先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339327号“兔先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收购,且已在办理转让手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属同一权利人,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2、申请人公司信息。
我委认为,虽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徐航名下,徐航系本案申请人杭州康本贸易有限公司的独资控制人,但徐航与本案申请人杭州康本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律上仍为完全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仍属不同民事主体所有,权利冲突仍然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婚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兔子先森”与引证商标“兔先森”文字构成相近、含义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