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之飞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1086号“严之飞YAN ZHI F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056330号“严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已出具《声明书》,声明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系申请人头像,文字部分“严之飞”系申请人真实姓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食用油、熏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严飞”,且两商标均无特定含义可资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严之飞”为申请人真实姓名,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