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青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44362号“蜜桃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蜜桃家”整体组合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对相关商品属性的直接描述。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