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0660号“文明冲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非是一个专有名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广受好评。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文明冲突”构成,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指定服务上,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标志与某一具体服务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