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旺群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57240号“二七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二七十”是四川省具有本土特色的一种纸牌游戏,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使用在非纸牌游戏上,不缺乏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二七十”为流行于乐山市和眉山市等地的一种纸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