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64923号“鲁信LUC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8723327号“鲁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由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其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业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鲁信”及字母“LUCION”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鲁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