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3900号“海岛绿源HAIDAOLVYU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888403号“海淇绿源HAI QI LV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21473号“滕紫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