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90338号“OPa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Pad 8290338

阅读:146464 2018-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佳华激光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酷倍达电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90338号“OPa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7002号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佳华激光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酷倍达电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90338号“OPa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7002号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光学字符阅读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商标局要求提供相关使用证据的通知。复审商标为合法、有效商标,申请人关联企业深圳市亚力通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亚力通公司)一直在“平板电脑”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关联企业还补充注册了第14824135号“OPad”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在“光学字符阅读机;笔记本电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亚力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与亚力通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亚力通公司销售合同复印件;

  4、亚力通公司展会图片、宣传单原件;

  5、产品合格证原件。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5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1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成套无线电话机;电话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卫星导航仪器;手提无线电话机;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光学字符阅读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光学字符阅读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申请人许可亚力通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委对亚力通公司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亚力通公司销售合同无对应销售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光学字符阅读机;笔记本电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光学字符阅读机;笔记本电脑”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90338号“OPa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Pad 82903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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