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60510号“农金网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农金网联 22160510

阅读:102259 2018-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双赢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60510号“农金网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98555号“金农及图”商标、第14325249号“农金一号”商标、第16065266号“农金社”商标、第16065…

  申请人:北京双赢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60510号“农金网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98555号“金农及图”商标、第14325249号“农金一号”商标、第16065266号“农金社”商标、第16065277号“农金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商标局的审查实践也表明类似此种的商标,如果含义区别明显,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农金网联”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金农”、引证商标二文字“农金一号”、引证商标三文字“农金社”、引证商标四文字“农金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160510号“农金网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农金网联 221605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5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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