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智敬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7885号“百年爱佑FOREVER A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80407号“百年福佑”商标、第11014703号“百年爱慕 LOEVBIONAIMU”商标、第1886416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钟;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装饰品(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装饰品(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钟;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珠宝首饰;装饰品(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