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春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15422号“春光麻辣诱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88718号“春光CHUN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6203290号“春光CHUN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醋、调味品、饺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面粉制品、酱油、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