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溪市广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91028号“益广林YIGUANG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5397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明确的唯一的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