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6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4401771号“极地海洋世界 HAICHANG POLAR OCEAN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情况;宣传情况;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电话通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