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爱梦悦日本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4650号“G GENERATIONS FROM EXILE TRI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85119号“Z GENER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1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54955号图形是(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英汉词典解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