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宇宙真理安康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至圣钧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57530号“茶客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65141号“茶客 CHAKING及图”商标、第16858232号“茶客茶品 CHAKEC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标有申请商标的名片及包装袋照片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茶客汇”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茶客”、引证商标二中文“茶客茶品”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且含义上无显著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