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艳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佰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8日对第11494427号“民民贷MINMINDA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民贷”二字是“民间贷款”的简称,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属于对服务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民贷”二字的垄断,在误导消费者无法区分服务来源的同时,亦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四分民事判决以及微信公众号中带有“民贷”的网络服务平台截图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为申请人所指的“民间的借贷”,简称“民贷”,争议商标的实际含义为“民民-贷”。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有排挤同行、垄断经营之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获得专用权之后,对争议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借款凭证、银行回单、对应的合同、企业形象照片、品牌活动照片、网站截图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提出的质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于201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民贷”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百姓借贷或与借贷有关的理财产品,争议商标“民民贷”整体并未形成独特含义,用于指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另外,争议商标由文字“民民贷”、“MINGMINGDAI.COM”及图形部分构成,但相关公众通过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难以识别服务来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