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源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0678号“源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97255号“泽源HEADST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磨;研磨;研磨抛光;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层压板加工”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泽源”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