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3280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328009

阅读:114945 2018-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兴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8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79249号“天宣TIAN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1606号“那拉提大草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视觉…

  申请人:上海兴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8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79249号“天宣TIAN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1606号“那拉提大草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复印件;版权证书复印件;实体经营照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货物发运;运输信息;商品打包;物流运输;包裹投递;搬运;卸货;货运;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旅客运输;租车;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观光旅游;旅游预订;出租车运输;旅客运送;礼品包装;快递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3280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3280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5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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