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内利昂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97622号“CORNELIANI CORNELIANI珂莱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816547号“柯莱尼”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