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45358号“优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5505871号“优酷UC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52702号“优酷UC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第7660103号“优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69507号“优酷U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第19154656号“优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54689号“优酷UC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