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清富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25010号“椒王火锅JIAO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椒王火锅JIAOWANG”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