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56565号“海泰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泰客 22656565

阅读:157466 2018-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泰客体育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56565号“海泰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738981号“海泰客”商标、第5427030号“海太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

  申请人:海泰客体育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56565号“海泰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738981号“海泰客”商标、第5427030号“海太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及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中,引证商标二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如果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接受该撤销裁定,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将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针对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裁定复印件;

  2、针对引证商标一提起的撤销复审申请案件的官方回执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局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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