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我是女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凯德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6385号“不老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79611号“不老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80681号“不老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80731号“不老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在英国的注册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通知中还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不老莓”是黑果腺肋花楸的别称,是集食用、药用、园林和生态价值于一身的珍贵树种,其果实及提取物对心脏病、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具有特殊的疗效,果实可用于加工果汁、果酒、果酱等食品和饮料,因此,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若该商品含有“不老莓”,则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反之,申请商标则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不老莓”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显著标识部分“不老梅”文字相近,文字组成相比较、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酵母、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食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饮料、蜂蜜、酵母、调味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食盐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